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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介紹,中國行政訴訟有個特點,就是原告的勝訴率即被告的敗訴率低。10年前被告敗訴率占30%左右,近年來下降到10%以下。政府在行政訴訟中是“常勝將軍”。
  當然,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政府,其勝訴率、敗訴率分別是多少,並沒有一個“合適”的數字——絕不是政府敗訴率高就好,反之就差。
  但也正如王振宇所說,行政審判最突出的問題,“還是目前審判體制不配套、不適應。現行體制下,人民法院受制於地方。”在這種環境下,又以行政審判“受困”最突出,“因為行政審判的被告就是當地政府以及行政機關,審理的行為就是政府的職能行為”。
  解決這個問題,要從制度設計上著手。據介紹,河南省從2013年起已經開始試點行政訴訟案件異地審理,信陽、南陽、安陽成為改革試點地。截至今年5月,信陽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56件,審結183件;中院受理二審案件41件,審結35件。其中行政機關敗訴率上升17%,民眾勝訴率大大增加。
  不過,僅有這樣的設計還不夠。在司法改革方案中,防止行政權不當干預司法的規定引人註目。此次新修訂的《行政訴訟法》也規定了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、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”。而行政訴訟的“受理”問題,其實正是行政訴訟法被執行與否的關鍵。當下許多地方,所謂“民告官”的主要問題還不是訴訟勝敗比率問題,而是法院受不受理“民告官”案件的問題。
  法院不受理,其原因也正如上述採訪中有學者所說,“法院缺乏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,法院受到了來自地方政府有形和無形的干預”。並且,長此以往,法院也習慣了看著權力臉色行事。因此,行政訴訟的問題,行政訴訟法執行的問題,說到底還是政府守法的問題,是限制權力的問題。建設法治社會,建設法治政府,就是要把權力限制在憲法與法律範圍內,政府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行使權力。
  (作者:韓自知 選自昨日《光明日報》)  (原標題:審理“民告官”不能看權力的臉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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