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網昆明11月14日電 記者劉百軍 通訊員徐亞利 記者今天從雲南省易門縣人民法院獲悉,該院近日對昆明市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原黨總支副書記、副調研員鐘全福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,以受賄罪判處鐘全福有期徒刑十二年,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。扣押於易門縣人民檢察院的贓款86.1萬元依法沒收,上繳國庫。
  現年58歲的鐘全福,1986年8月從部隊轉業,先後在昆明市地籍管理處、昆明市土地儲備中心工作,期間多次被評為優秀公務員。
  案件由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玉溪市人民檢察院管轄,玉溪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易門縣人民檢察院管轄,經立案偵查後,易門縣人民檢察院向易門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,後經報請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,指定該案由易門法院審判。
  檢察機關指控稱:2005年至2006年期間,鐘全福利用擔任昆明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科員、收購整理處副處長的職務便利,先後多次非法收受雲南天然生物開發有限公司劉某、周某送給的人民幣共計86.1萬元,為該公司在昆明市官渡區龍泉鎮雲波辦事處羊腸小村的215.14畝土地辦理儲備事項上謀取利益。案發後,被告人鐘全福家屬已主動代其退出了全部贓款86.1萬元,扣押於易門縣人民檢察院。公訴機關認為鐘全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86.1萬元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。鐘全福在偵查機關尚未採取強制措施前,主動、如實交代犯罪事實,系自首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,但根據本案情節,只能從輕處罰,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量刑;被告人鐘全福有悔罪表現,其家屬主動退繳全部贓款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
  易門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,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,庭審中鐘全福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未提出異議。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亦未提出異議。提出被告人鐘全福具有自首、悔罪表現、家屬主動退繳全部贓款等量刑情節,與公訴機關意見一致。此外,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鐘全福系初犯偶犯、主觀惡性小、沒有索賄情節、在辦理退儲中不起主要作用、當庭自願認罪,請求綜合以上情節,對鐘全福予以減輕處罰,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下量刑。
  案件經審理查明:2005年至2006年期間,被告人鐘全福利用擔任昆明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科員、收購整理處副處長的職務便利,先後多次非法收受劉某、周某送給的人民幣共計86.1萬元,為該二人在辦理昆明市官渡區龍泉鎮雲波辦事處羊腸小村的215.14畝土地退出政府儲備的事項上謀取利益。案件經合議庭評議,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,被告人鐘全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之便,非法收受人民幣86.1萬元,為他人在辦理土地退出政府儲備的事項上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,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。公訴機關關於被告人鐘全福在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前,主動、如實交代犯罪事實,系自首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;被告人鐘全福有悔罪表現,其家屬主動退繳全部贓款,可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於法有據,予以採納。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鐘全福具有自首、悔罪表現、家屬主動退繳全部贓款等量刑情節,與公訴機關意見一致,於法有據,予以採納。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鐘全福系初犯、偶犯、主觀惡性小、在辦理退儲中不起主要作用、當庭自願認罪,應當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,根據本案情節,不予採納。此外,根據本案造成多達215.14畝的國有儲備土地被非法退儲的情節,對被告人鐘全福應當酌情從重處罰。綜合上述量刑情節,對被告人鐘全福在法定刑以內從輕處罰,不予以減輕處罰。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昆明土地礦產儲備中心原黨總支副書記受賄86萬一審獲刑十二年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d01adycz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